澳门新葡8455注册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澳门新葡8455注册(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aterials Research Society”,缩写为“C-MR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从事材料科学技术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我国广大材料科学技术工作者,密切结合经济建设实际,促进有关材料科学与工程领域各学科间在材料科学技术前沿和发展新型材料方面的横向联系与合作,繁荣材料科学技术事业,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加速我国材料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做出贡献;积极开展材料科学技术知识的传播、普及和相关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为促进我国材料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做出贡献;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团结国际材料科学工作者,共同为发展材料科学事业和提高我国材料界的国际地位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与开展国内和国际材料科学与工程领域的学术交流;
(二)为国家在发展新材料和材料科学技术重大决策提供科学论证和咨询,为从事材料科学技术研究、材料生产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材料科学领域和材料科学技术研究前沿的出版物、技术资料、会议论文集及有关技术资料;
(四)开展有关材料科学技术方面的科学普及、继续教育和科技人员培训工作;
(五)接受委托,承担材料科学技术方面的项目评审、技术评价、成果评价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有关材料科学与工程方面的展览活动;
(七)进行有关材料科学技术的开发及成果转让;
(八)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澳门新葡8455注册科学技术奖相关评比表彰活动;
(九)维护本会会员的正当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学生会员 、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学生会员:
凡在校学习与材料有关专业的高年级大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均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五)普通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材料科技人员;
2. 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与之相当水平的材料科技人员;
3. 获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材料科技人员;
4. 在材料科学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在科研、生产、教学等实践中有一定成就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事业管理工作者。
(六)高级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正、副高级技术职称,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在材料科学技术及其有关学科领域成绩显著者;
2. 对我国材料科学与技术有重要贡献者;
3. 对本会的发展和组织建设有重要贡献的材料领域管理专家和企业家;
4. 在材料科学技术方面有突出发明创造,或在科研、生产、教学等实践中有较突出成就和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管理工作者。
(七)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由本人申请或本会员推荐,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外籍会员人数最高不超过总会员人数的20%。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八)单位会员:
1. 从事材料方面的研究、教育、生产,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2. 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惠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3.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 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服务;
5. 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的出版物和有关资料;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推荐、提名理事候选人;
2. 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参加和举办本会的学术活动;推荐分会负责人和大会报告人;
3. 申报本学会设立的科技奖励项目;
4. 申报由本会推荐的国家先进集体和个人候选者;
5. 获得本会对技术咨询和服务请求的优惠、优先权;
6.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 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的出版物和有关资料;
8.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密切与本会联系,及时反映科技工作者对学会工作的诉求,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4. 按期交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积极支持所在单位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设立一名联系人,负责联络本单位个人会员,收缴会费,分发期刊杂志,定期向本会提供所在单位的科技信息;
4. 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本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查本会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中除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材料科学技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学会设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常务副秘书长,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每届理事会由两位理事长先后分别负责,每位理事长任期两年,前两年由一位理事长任职,后两年另一位理事长任职,届内理事长交接时按正常备案程序进行,不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
第二十八条 外籍会员不作为理事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的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监事会选举产生;
(二)同一单位当选监事会委员不超过1人;
(三)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
(四)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清楚、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财务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会会徽图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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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可根据本章程制订有关工作细则和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30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